规章制度即企业内部管理规则,是指企业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企业生产经营实际,制定并认定的由企业权力保证实施的组织生产和进行劳动管理的规则和制度的总和。
“无规矩不成方圆”,规章制度与劳动纪律对于一个企业而言尤为重要。然很多企业因在制定规章制度的过程中的不合法、不规范行为,导致法律风险的产生,规章制度亦起不到其应有的作用。
一、规章制度内容不合法
1、规章制度内容违反法律规定;
有的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未考虑合法性,只考虑到企业自身的利益,比如“员工的工资里已包含社会保险费”“企业停产期间,一律不发工资”“员工请病假期间一律发固定生活费200元”等等。以上规章制度均因违反法律规定而无效。请注意这里的“法律”指得是广义的法律。
《劳动合同法》第38条规定“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利益的,劳动者可以单方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且有权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支付经济补偿金”;第80条规定“用人单位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给劳动者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19条“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第四条之规定,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
可见,用人单位制定的规章制度内容如果不合法,则会致以下风险:
(1)、受到行政罚;(2)、承担民事赔偿责任;(3)、法律不认可;(4)、劳动者可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经济补偿金。
2、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冲突;
企业在制定规章制度时要注意不要与劳动签订的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冲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16条规定:“用人单位制定的内部规章制度与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内容不一致,劳动者请求优先适用合同约定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由此可见,如果规章制度与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发生冲突的,应以劳动合同、集体合同为准。
3、规章制度违反公序良俗;
公序良俗是指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公共秩序和善良风俗是民法的一个基本原则,渗透所有法律。《劳动合同法》也贯穿着“公序良俗”基本原则。用人单位劳动规章制度违反公序良俗,职工可向劳动行政部门主张该规章制度无效。
二、规章制度制定程序违法
1、未经民主程序;
《劳动合同法》第4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制定、修改或者决定有关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者重大事项时,应当经职工代表大会或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与工会或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
实践中,有的企业高管自己“闭门造车”,根据自已喜好制定规章制度,然后公布于企业。殊不知,这样的制定出来的规章制度对劳动者是起不到效力。
2、未经公示程序;
企业的规章制度经合法程序确定下来后,还必须向企业所有员工公示方能对员工产生法律效力。而公示一般有张榜公布、邮件送达、发放员工手册、组织学习等等。企业应根据自己的情况确定相关公示方式。
企业一定要注意保存规章制度制度过程中的民主、公示的证据,以备日后发生纠纷之需要。
三、规章制度不具备可操作性(可操作性不强)
《劳动法》及《劳动合同法》等法律法规一般对违反劳动规章制度的情形采用模糊词语,如“严重违反规章制度”、“造成重大损失”等,那么什么情况是“严重”“重大”,这就需要真伪规章制度加以具体化,明确化,这样会使规章制度具有可操作性,否则将会使规章制度形同虚设。